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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最新回复:老人合租房屋抱团养老,是否需要去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场所选址产权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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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1-14 10:09


养老服务机构筹建、运营、管理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难题、疑惑需要官方的回复和解答。今天继续为大家分享民政部官网2024年12月底至2025年1月初公布的与养老相关问题的咨询回复,希望能对各位行业同仁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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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农村民宅收住老年人

留言时间:2024-12-09


目前农村村民自建房内收住10个以下老人,提供住宿和饮食,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归民政部门管理范围?另外是否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予以支持或者取缔?


答复

答复时间:2024-12-30


利用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改建为经营性用房的,需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此外,各地10床以下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完全相同。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属地民政部门。


02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公司需要去民政局备案吗?

留言时间:2024-12-20


我注册一家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公司,工商已注册好,还需要去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吗?


答复

答复时间:2024-12-30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且养老机构应在收住老年人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其中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床以上的机构。您注册的公司如果符合养老机构的相关规定,应依照《养老机构办理办法》办理备案。


03 老人合租房屋抱团养老是否需要去民政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是哪里?

留言时间:2024-12-25


老年人出租自己的房屋给多位老年人,或者多位老年人合租一套住宅,人数不超过10人,用于居住生活使用,聘用专业的养老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专业的适老化改造,聘用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上门养老服务或者从中介机构聘请厨师,保姆,护工等工作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共同承担人员工资,伙食、水、电、物业、采暖等生活费用,老人和老人的监护人对自己参与抱团养老的行为和后果负责, 请问


1、这样的抱团养老方式是否需要去民政部门备案?或者有没有主管单位?是否需要哪些部门批准?


2、提供居家上门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企业有哪些资质要求?


3、老人出租或者租赁的房屋是否存在违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问题?


4、一套住宅可以同时居住几个人?有无相关的法规要求?以及要求的内容。


答复

答复时间:2025-01-07


1.从事经营活动,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属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登记。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不从事经营活动,不以提供服务获取利润为目的,熟人之间以互帮互助为目的抱团养老的行为,不属于民政部门监管范畴。

2.依法设立的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含有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民法典相关要求。

4.请查询《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有关问题请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04 开设养老机构场所选址产权属性问题

留言时间:2024-12-28


你好!根据国家民政部和各省市民政部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的政策文件,要求各地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实际养老需求情况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开办养老机构。


上述的“等存量房屋”及“社区用房等”开办养老机构,其中包含建筑物产权属性为商业/住宅(即商住一体的房屋)吗?另外“等存量房屋”包括闲置的住宅房屋吗?存量房屋的具体的定义是指那些属性的建筑类型呢?还有“社区用房”具体包括那些?


目前在开办民营养老机构的选址上遇到困扰,主要是由于当地土地政策历史原因导致之前已经建好的物业和房屋都是默认一楼为商业产权属性,其余部分建筑面积默认为住宅产权属性,即商住房屋,此类闲置且带有独立院地的房屋可以用作开办养老院吗?恳请详细解答,十分感谢!


答复

答复时间:2025-01-07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关于“存量房屋”、“社区用房”的内涵及外延,请咨询自然资源部门。


根据《民法总则》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同时,存量房屋开办养老机构还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即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此外,还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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